新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0+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省审计厅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调查)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市审计局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实施审计项目应当依法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党建、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把党建、业务“融合抓、双提升”要求、优秀审计项目标准导向机制和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标准落实到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审计组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审计组副组长为审计现场负责人,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分管局领导批准,也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 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授权,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并在相关审计文书上签字。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 以下统称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等职责。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审计小组组长根据审计组组长的要求,负责本小组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审计小组主审应认真完成审计小组组长委托和审计分工确定的工作。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本局相关规定,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廉政监督员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监督审计组成员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和处理礼品礼金的制度,监督审计组就餐、住宿等费用的结算,组织填报和归集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设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的审计组,应当按照本局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强化党对审计现场工作的领导,审计组组长一般应担任临时党支部书记或临时党小组组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和委员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并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中说明。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应当强化审计现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开展党建活动,及时做好记录。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是审计现场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审计组需聘请、借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工作的,应按照市局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增强优秀审计项目意识、强化审计业务质量理念和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并安排专人做好学习与培训记录。审计组可深入有关部门调研座谈,通过各种方式搜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 审计组应依法送达审计通知书。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审计进点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对照学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的基础上,以此标准为导向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 采取书面或者口头询问相关人员、网上查阅相关信息资料、收集相关文件报告等材料、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与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分析相关数据(包括采集到的财务、业务电子数据) 等方式方法,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
(二)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事项的总体分析,运用审计重要性原则、审计风险理念,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 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回答的问题和实现的结果;
(二)审计范围,即本次审计涉及的具体单位、项目、资金、领域及其所属期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评估对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主要审计步骤与方法、确定审计时间、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等审计应对措施;
(四)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质量效果,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要将此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
(五)应当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核查的内容;
(六)按照优秀审计项目标准打造本项目的具体方法与措施;
(七)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审计进度安排应明确现场审计、讨论和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项目总结分析会、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讨论起草审计报告等工作的时间,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应明确审计期间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具体安排、主审及其受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职责等。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确定每一阶段的工作目标、重点、方法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实施,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重要项目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领导交办审计事项等。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审批按国家审计准则和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所有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局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责任清单(见附件1),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变更审计事项、重点审计单位,改变审计范围。确需变更,需经审计组组长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重要审计项目需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变更后应同时修改审计任务清单和审计责任清单相关内容。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审计现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并对整个项目审计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审计组审计现场信息的实时传递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资料需求清单,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未提供资料清单或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 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审计组获取的电子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所在业务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或者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必要时,应当依程序审批后调整方案。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 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 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 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 与被审计(调查)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 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 提请局法规科开展现场审理。
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个人重大违纪违法等特殊事项外,一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写明事实、定性和依据,经审计组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予以确认。对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组查询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下简称单位账户、个人存款)的,审计机关封存资料和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的规定办理。查询时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审计人员的执法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复印件。办理协助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通知书前,审计组应提出书面查询申请,说明须查询的单位账户、个人存款的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及查询的事实、原因和目的,并附相关证据。查询单位账户的申请应经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查询个人存款的申请应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查询单位账户审批单、查询个人存款审批单见附件2)。查询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协查通知书的签发领导提交书面查询结果,并报局法规科备案。异地审计时,审计组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审计专网电子签批等方式解决异地审批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当将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情况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将查询取得的证明材料作为审计证据附于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任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 外部调查取证;
(三) 重大问题的审计查证;
(四) 查勘现场;
(五) 监督盘点资产;
(六) 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七) 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八) 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本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工作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组召开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如实反映重大事项的讨论过程、分歧和结果。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归入审计档案。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 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 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 总结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审计组党建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起草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五)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审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审计证据,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工作完成后,审计组主审应及时编制审计问题清单(见附件 1)。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本局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一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
(一) 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 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 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 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 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 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因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审计组组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各类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核查结果,设立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审计组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对不予核查的原因作出说明,予以核查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上报核查结果,严守保密纪律。台账资料、会议记录、相关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审计要情、审计专报、审计情况反映等审计信息、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涉及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等特殊事项的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应当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个人重大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数据、定性、证据等,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原则上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本局法规科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 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 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整;
(三) 是否与相关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 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并办理了交接确认手续,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 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六)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验收入库工作;
(七)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完整保存,需要销毁的审计资料是否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并编制了销毁清册;
(八)其他应当检查和确认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 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应对照审计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清单编制审计成果清单(见附件1)。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或者改变反映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中作出详细说明。审计发现的尚未核查或尚未核查完毕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在审计现场结束后可继续核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落实“ 一审双报告” 制度,在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初稿基础上,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组全体成员参加的项目审计工作总结分析会,重要审计项目的总结分析会分管局领导参加。组长、主审、廉政监督员应当汇报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任务、审计目标完成情况,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履行情况,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执行情况,包括审计组的党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廉政建设和队伍教育管理等。每个成员应当汇报坚持审计独立性、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并获取审计证据、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情况,并对审计组的党建与业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审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审核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问题
清单、成果清单编制情况。审计组根据项目总结分析会议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工作情况报告,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审计任务、责任、问题与成果清单和审计实施方案同时提交局法规科审理审核、局审计业务会研究。审计组应认真做好审计“ 后半篇文章”,对发现的典型性、规律性、敏感性问题,尤其是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分析,上报要情、专报或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 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化解风险。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局负责人报告。审计期间,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 八不准” 工作纪律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局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一) 落实专人保管制度。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 工作底稿、会议记录等,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二) 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标明国家密级和申明属于商业秘密的有关会计资料、文件、储存介质等,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专人登记、保管。对其中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秘密事项,要进行人员限定;对复制、摘抄的文件资料, 要按原件进行管理。各种文件、资料用毕后,要及时归还。
(三)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在非保密场所或电话通讯中,谈论秘密。记录保密事项,应使用保密或专用笔记本。不准擅自复制、摘抄、拍照、收藏秘密的文件材料。
(四)召开内部会议或研究需要保密事项的场所,要采取保密措施。存放密件和资料的器具,要符合保密要求。审计人员离开办公房间或下班时,文件材料入柜,并关窗锁门。 被审计单位和无关人员,不经审计人员同意,不准进入审计办公房间。
(五)审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审计署、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定密范围,确定和标明密级。对于未归档的,含有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审计文件、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保管、使用和销毁。
(六)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国家和市局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 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中外聘人员和借用人员应当接受审计组的管理,在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或完成指定任务后,应当及时将使用的审计资料交回审计组,并按规定处理电子数据。
外聘人员和借用内审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原则上不参与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核查。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借用人员的考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在其完成指定任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对借聘人员作出鉴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严格遵守本局有关规定。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 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并及时向本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本局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形式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
(二)执行审计实施方案不严,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超出项目审计范围进行外部调查及取证;
(三)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四) 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五) 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六) 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七) 重要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八) 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九) 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 拖延审计工作;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 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任务、责任、问题和审计成果清单、
2.查询单位账户审批单
3.查询个人账户审批单
新乡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
培育指导与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优秀审计项目培育创建,严格规范审计行为,提升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并参照审计署和河南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培育指导暨审计项目质量监督领导小组(新审〔2017〕56号)(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优秀审计项目创建培育指导与评选组织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适时召开例会,听取成员单位优秀审计项目创建、指导和评选的推进与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四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要强化优秀审计项目标准引导,把创建培育优秀审计项目的意识融入贯穿到整个审计项目实施之中,以优秀审计项目的标准实施每一个审计项目,指导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法规政策适用、发现问题处理、审计文书编制和一审双报告、移送案件线索、审计信息编制、督促整改等项目审计工作全过程。
第五条 局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优秀审计项目培育创建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指定本科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局各业务科每年初研究提出本年优秀审计项目创建计划、重点创建项目(包括本年的参评项目、本年培育的下年参评项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创建计划和创建项目应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六条 每个审计组应围绕审计工作任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增强优秀审计项目意识、强化审计业务质量理念的教育。实施方案应明确打造优秀审计项目具体措施。现场审计结束后,要按“ 一审双报告” 制度要求,组织审计组全体成员召开审计项目总结分析会,做好审计“ 后半篇” 文章。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做好以下优秀审计项目创建、培育、督促、指导工作:
(一)督促各业务科室落实审计项目“一审双报告” 制度,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提升审计质量;
(二)根据经研究确定的各业务科室年度优秀审计项目创建计划和重点创建项目,制定培育指导计划,对各业务科室优秀审计项目创建计划的落实、重点创建项目的创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根据各业务科室的需要,按照优秀审计项目标准对审计项目现场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四)研究每个审计项目审理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业务科室整改;
(五)做好优秀审计项目评审结果运用,适时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观摩交流及讲评培训活动,促进优秀审计项目培育创建工作。
第八条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全市统一组织的重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进行单项评选。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直接实施审计,纳入评选年度前两年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评选年度5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并完成立卷归档。已参加过以往年度评选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参评。
第十条 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成果突出,揭露出被审计对象和单位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纪或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工作中及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能够及时以审计要情和审计专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等有关单位反映,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违纪违法线索能够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四)审计结果引起上级机关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重视,审计建议被上级机关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效果明显;
(五)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整改的成效明显;
(六)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未通过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专题报告、综合报告或者审计信息等如实反映的;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审计有质量责任的;
(四)审计查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作出未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
(五)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等作出错误的处理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保密规定受到立案查处的;
(七)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
(八)审计项目缺少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的;
(九)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其他情况。除前款规定予以撤销情形以外的其他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分。
第十二条 局各业务科、县(市)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部门、本县(市)区的审计项目进行筛选初评,并根据初评情况,市局各业务科每科择优推荐1个审计项目、县(市)区审计局每单位择优推荐1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按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要求,将评选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参评审计项目的评选材料包括:
(一)审计项目档案案卷;
(二)未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业务信息及其采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典型案件查证经验总结等;
(三)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四)优秀审计项目推荐材料,重点介绍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方法、审计成果和影响等;
(五)审计现场三张照片或视频电子版;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单位推荐的参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局机关、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骨干或者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独立、客观地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评审,并不得泄漏评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评审掌握的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优秀审计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审核。
第十五条 评审组按照当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所附的评分标准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参评审计项目审计方式方法具有创新性、审计成果对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但未在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中体现的,给予加分。加分具体因素实际得分由领导小组逐项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参评审计项目的评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对拟定的优秀审计项目和予以表彰的其他审计项目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每年评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予以表彰的审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2个。
第十八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重大专项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办法,由本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局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和确定予以表彰的审计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并组织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讲评、宣传和推广,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报送的参评审计项目材料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并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优秀审计项目培育、创建、指导和评选中违反工作纪律、廉政规定和保密规定的人员,依据市局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